2015年45号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资质等级申报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资质等级延续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
拟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晋升资质等级,但同时符合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范围的,也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先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延续。
二、申请材料及制备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2015年版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用人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同时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7.监理单位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制备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份。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1至5款材料。其中,1至4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需将第5款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1至6款材料。其中,1至4款以及6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
申请晋升、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1至7款全部材料。其中,1至4款以及6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三、网络申报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当同时通过水利部网站开通的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网址是http://zwgk.mwr.gov.cn/xzsp/wssb)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数据仅需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其他材料不需网络申报。监理单位的申报数据以书面申请材料为准。
(二)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前往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网址是http://www.cweun.org),建立用人单位用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前,填报完成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信息。
(三)申请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同时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网址是http://www.cweun.org)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信用档案数据。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动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7月3日之后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凭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一)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2015年9月7日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截止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务必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水利部在组织专家审查后,在2015年10月30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15年11月19日前作出许可决定。
(二)申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2015年9月30日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截止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务必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水利部在组织专家审查后,在2015年11月30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15年12月10日前作出许可决定。
(三)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变更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申报材料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需一并报送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张大伟、王竑
联系电话:010-63202571、63202715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 mwrjl@mwr.gov.cn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传 真:010-6320600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消息来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