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的通知
鄂建办〔2016〕3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7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765号)要求,定于9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督查有关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七)《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5号)。
二、清理督查范围、内容
清理督查范围为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以及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第五、六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停止相关认定等工作(第五、六批分别是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文)。
(二)对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贯彻落实第一至四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情况进行“回头看”(第一至四批分别是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文)。
(三)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正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项目。
(四)除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外,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准入证、上岗证等各类证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整合;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三、清理督查方法、步骤
清理督查活动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各单位对照清理督查内容进行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对口逐级进行督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6日前)。省厅制定下发清理督查活动通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厅专项清理督查活动要求,层层组织传达,抓紧部署安排,确保清理督查活动顺利开展。
(二)自查清理阶段(9月27日至10月10日)。各地各单位对照清理督查范围和内容,重点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第五、六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落实情况;前四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回头看”情况;组织实施的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自查情况统计表》和《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10月10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含电子版)按行业报省厅对口业务处室(城建处、房产处、规划处、城管处、公积金处等)汇总(任务分工见附件4),再由业务处室统一报厅人事处;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含电子版)直接报送厅人事处。厅人事处汇总自查情况,做好迎接全省职业资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督查的相关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各地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行业对口逐级进行督查。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要求,各市州设置的准入证、上岗证,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清理、上报工作;省厅负责厅本级设置实施的准入证、上岗证的清理、上报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于11月4日前,将清理督查情况总结报告和《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情况统计表》、《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6)报厅人事处(含电子版)。厅人事处汇总形成总结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11月10日前报送省人社厅。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清理督查活动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级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省厅成立由人事处、法规处、质安总站、注册中心、发展中心组成的工作专班。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二)突出重点,认真清查。各地各单位重点对照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六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要求,围绕正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项目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要分行业对口负责本地本单位清查,彻底摸清本地本单位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和准入证、上岗证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本单位的落实情况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的清理、取消工作。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省职业资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准确掌握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该停止的要立即停止,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组织自查、督查,对自查走过场,不及时、不如实上报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问责处理。
联 系 人:省厅人事处 刘宏涛
电 话:027-68873116
电子邮箱:hbzjrs@163.com
附件:1、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doc
2、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自查情况统计表.doc
3、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自查情况统计表.doc
4、督查、汇总市州住建部门清查情况责任分工表.doc
5、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情况统计表.doc
6、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情况统计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