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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财投规〔2015〕210号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 管理
2015-09-29 651 返回列表
荆财投规〔2015〕210号

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
为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根据中央、省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0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审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评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市财政局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局同意,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从事预算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范围为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及部门拟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职业道德原则: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五条  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及商业信誉,并对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质量控制复核原则: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行质量复核考核体系,主要采用日常考核和抽查复审两种形式。
第七条  争议解决原则:项目单位对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评审中心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八条  回避原则: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因亲属关系,直接、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九条  保守秘密原则: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委托评审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委托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重点项目、零星项目及建筑安装工程预算500万以下的项目由评审中心直接安排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原则上按顺序滚动安排,需考虑评审专家和机构以前分配项目的完成进度和质量以及是否应该回避等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500万(含)以上的批量项目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机构评审。
第十一条  公开摇号时邀请中介机构委派代表参加。
由市财政局监察室、相关业务科室、评审中心以及中介机构代表各1人,组成公开摇号监督小组。
第十二条  摇号方法如下:
(一)评审中心按摇号顺序对中介机构编号;
(二)评审中心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摇号选定中介机构;
(三)摇号结果经监督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当场宣布。
(四)摇号过程和结果按照要求填表备案。
第十三条  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直接委托专家评审。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一)中介机构应在荆门市区有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报评审中心备案。
(二)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项目评审负责人应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包括评审内容、参与评审人员、方法、时间等,报评审中心备案。
(三)在执行评审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四)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等有关规定,项目评审报告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3%。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建设等单位联系,如需与项目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和现场踏勘等工作时,应向评审中心书面提出。
(六)各类项目的预(概)算评审,都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的评审证据,得出的评审结论作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和介质形式存档。
(七)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应按时完成评审工作任务,提交评审报告,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概算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问题及建议、签章、评审报告日期等。
(八)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接受评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对其评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专业能力不胜任,评审中心要求其调整人员和加强质量控制等意见,中介机构应尊重并采纳。评审专家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专业能力不胜任,评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的职责和义务:
(一)督促项目单位向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介绍评审项目的概况,并提出评审要求。
(二)监督并指导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做好评审工作,及时解决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协调好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的现场勘察、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
(三)对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报告组织人员复核,提出修改意见或复核确认。
(四)对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完成评审业务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底稿、审核结论、评审报告的质量和评审人员职业道德及廉政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执业质量评定的依据,具体考核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五)按有关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章  评审费用的支付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
(一)中介机构评审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件标准的22%(详见下表)执行。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特大型项目或审减额超过500万的项目按实际合同约定执行。
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标准
收费基数(万元) 划分标准(累进计费率‰)
500以内(含500) 500-3000(含3000) 3000-6000(含6000) 6000-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送审工程造价 1.1 0.88 0.33 0.176 0.066
审减额
 
1.76%
(二)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复核费用。
基本工资(含“五险一金”)注册造价师为2700元/月,造价员为2160元/月;绩效工资按审减额的0.72%执行;复核费用按净审减(增)额的4%执行。审减(增)额特别大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用支付方式: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按时保质完成评审工作并提交正式评审报告后,评审中心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评审费用。

第六章  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进入、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实行进入、退出机制。
(一)进入机制: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按评标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确定。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组织公开招聘。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二)退出机制:
1.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合同期满自动退出机构库或解除服务合同。对合同期内评审业务综合考评排名前两位的中介机构,在下轮招投标时可加分。
2.实行淘汰制。对年度考评不及格的(60分)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终止后续服务合同,并取消下一轮评审业务参加资格。
3.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廉政规定等,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评审中心确认后,除终止本次项目评审工作外,解除后续服务合同,并视情节轻重或损失额度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下一轮评审业务参加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评审中心将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减、不支付评审费用、终止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格、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规开展评审业务,对评审服务对象推、拖、卡、压,故意刁难的;
(二)索要或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物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免费或廉价提供的各种劳务的;
(三)擅自与项目单位就工程项目评审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徇私舞弊、损公肥私,蓄意误报、瞒报被评审项目或单位存在问题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评审中心,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和服务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
(七)拒绝接受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或资质被降级、吊销,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评审服务合同的;
(九)行业管理连续两年要求整改的;
(十)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提交评审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除评审费的5‰。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中心组织的年度评审项目复核中,质量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3%,如超过3%的评审中心将不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并取消中介机构下一轮评审业务招投标资格,评审专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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